案件回放
杨某和张某 去世后,其子女因杨某与其前妻之子能否继承张某遗产产生分歧
杨某与妻子张某共生育三儿一女,杨某与其前妻生育一子。杨某与其前妻所生之子又育有四个子女。杨某前妻之子于2003年去世,张某于2004年去世,杨某于2006年去世。杨某去世后,杨某与张某所生子女因继承纠纷诉至法院。
由于杨某前妻之子先于杨某和张某去世,所以在杨某和张某去世后,产生了代位继承的情况。对于杨某与其前妻所生之子对杨某遗产份额的继承,杨某与张某所生子女均无异议,但针对杨某与其前妻所生之子能否继承张某的遗产份额,杨某与张某的子女之间产生分歧。
杨某与其前妻 所生之子的代位继承人 能否继承张某遗产?
法院判决认为,杨某与其前妻所生之子,可以继承杨某的遗产,但无权继承张某的遗产。杨某与其前妻所生之子在杨某与其前妻离婚后,跟随杨某前妻改嫁到外地共同生活。其成年后没有同继母张某共同生活过,且代位继承人未针对形成扶养关系的基础事实进行举证。故法院认定杨某与其前妻所生之子与张某未形成法律上的扶养关系,无权继承张某遗产。
因不服法院判决,杨某与其前妻所生之子的代位继承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杨某与其前妻所生之子的代位继承人认为,张某和杨某与其前妻所生之子形成继母子关系,杨某与其前妻所生之子对张某的遗产应享有继承权。
山城区人民 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判决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在旧社会形成一夫多妻家庭中,子女对生母以外的父亲的其他配偶之间形成扶养关系的,互有继承权。”因此,判断杨某与其前妻所生之子能否继承张某遗产的关键在于双方是否形成扶养关系。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条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主要扶养义务。”
山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中,杨某与其前妻所生之子与张某未曾共同生活过,没有对张某的生活提供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主要扶助,不能认定杨某前妻之子对张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扶养义务。故法院认定杨某与其前妻所生之子与张某未形成法律上的扶养关系,无权继承张某的遗产,并无不当。
(鹤报融媒体记者 窦煜东 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