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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化解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

鹤壁市人民政府

关于化解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

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妥善解决我市市辖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主席令第62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和《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当前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豫国土资规〔2016〕11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充分考虑土地取得、房屋建设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积极寻求妥善的处理方法,努力化解社会矛盾,有效推进社会和谐。

(二)提高效率,便民利民。坚持依法依规、以人为本,从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角度出发,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妥善处置,真正做到便民利民。

(三)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实行“证缴分离”原则,开发建设单位欠缴规费和土地价款、越界超占国有建设用地的,市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要督促其限期缴清应缴纳税费并完善手续;在上述部门保留追缴权和处理权的同时,不影响购房人正常办理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

二、适用范围

市辖区国有建设用地上已建成房屋涉及的以下问题适用本意见:本意见实施前,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存在房地权利主体不一致、房地用途不一致、房屋越界建设等问题;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存在土地未登记问题。划拨土地上房屋上市交易、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等问题。

本意见实施前,市辖区国有建设用地上建成房屋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但因各种原因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问题,市政府将另行研究解决。

三、申请主体

依据本意见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主体,原则上为现房屋所有权人。其中所涉及的土地分割、分摊、落宗等,由原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原开发建设单位不存在的,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原建设单位已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且无承继单位的,可以由购房者或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二)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自行开发建设或利用自有土地与其他单位联建的,由承继单位或主管单位申请。

(三)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开发建设的,一方或者多方已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且无承继单位的,由剩余方申请。

(四)由于其他原因确实无法确定申请主体的,由房地产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四、分类施策

(一)房地权利主体不一致

已办理过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和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其房屋所有权已转移并办理登记、但土地使用权没有办理相应转移登记,现房屋所有权人提交权利主体不一致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申请不动产登记的,按照“地随房走”原则,按以下情况分别办理:

1.原土地使用权证能够提交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现房屋所有权人提交的原土地使用权证和其他登记要件,为申请人办理相应的不动产登记。

2.原土地使用权证因丢失、原土地使用权人灭失等原因不能提交的,由现房屋所有权人提出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公告原土地使用权证作废,公告期15个工作日,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其他登记要件,办理相应的不动产登记。

(二)房地用途不一致

1.已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但两个证书记载的用途不一致的,权利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不动产登记机构不改变原证书记载的用途,不动产权证书“用途”栏记载形式为“土地用途/房屋规划用途”。

2.对国有建设用地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自建或职工集资建设并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应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土地分割(不改变原土地用途),再为各购房户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房屋越界建设

对房屋超出宗地界址进行跨宗建设、且权利人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按以下情况分别办理:

1.越界土地为同一权利人的。

(1)土地用途一致、所建房屋按同一规划进行建设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测绘楼幢界址,按房屋主体所在宗地落宗,土地使用年限和用途按房屋主体所在宗地确定。

(2)土地用途不一致但主导用地性质相同、且主导所建房屋按同一规划进行建设的,按经规划核实核验所在宗地落宗,土地使用年限和用途按房屋规划所在宗地确定。

2.越界土地属不同权利人的。

(1)越界土地已经登记、开发建设单位与被占压土地的权利人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办理;无合同约定的,由越界开发建设单位与被占压土地的权利人协商后,再按协议办理;被占压土地的权利人已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且无承继单位的,由越界开发建设单位申请公告,公告期15个工作日,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房屋未越界部分所在宗地落宗。

(2)越界土地未经登记但无权属纠纷、越界面积不超过该幢楼所占基底面积5%的,可直接办理相应的不动产登记;越界面积超过该幢楼所占基底面积5%的,按照“未供即用”处理完毕后,再办理相应的不动产登记。

(四)房屋已登记但土地未登记

已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的,申请人能够提供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并经不动产登记机构调查确认,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其他登记要件,办理相应的不动产登记。

(五)划拨土地上房屋上市交易

购买划拨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再上市交易的,按以下情况分别办理:

1.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的,根据《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中有关土地出让问题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4〕49号)规定,由原房屋产权方按申请时基准地价的5%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再办理不动产登记。购买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自建或职工集资建房上市交易的,参照此款执行。

2.上述住房配建的商服、综合、混合及其他用途的房屋上市交易的,按规定程序和办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审批出让手续后,再按出让土地性质办理不动产登记。

(六)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

对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的,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无需提出续期申请,不收取土地使用权续期费用。不动产权证书上“使用期限”一栏,仍填写该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原始起止日期,并在附记中注明“依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6〕1712号)办理”。

五、具体要求

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收集和汇总各类问题,市有关部门要主动作为,积极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对不属于本意见处理范围的,市有关部门要严格把关,不得擅自搭车、违规办理。

在处理相关问题过程中如遇法律纠纷,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9年2月15日

责任编辑:张文凯 总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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