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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手机盗窃所得 非法收购终被判刑

一男子明知手机是盗窃所得,为获取非法利益,却依然收购,最终受到了到法律的制裁。近日,淇滨区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毛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张某伙同贾某(均已判处刑罚)在鹤壁市淇滨区盗窃了17部不同品牌和型号的手机。张某将其中16部手机卖给在鹤壁市山城区经营手机的被告人毛某,共得款4000余元。毛某明知张某卖给自己的手机是盗窃所得,为了获利,仍然予以收购。经鉴定,毛某所收购的手机共价值人民币6027元。案发后,被告人毛某退出人民币6027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毛某明知手机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毛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毛某已退出全部非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淇滨区法院  赵爱荣  供稿)

责任编辑:刘彭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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