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六旬老人非法种植罂粟均被判刑
近日,淇滨区法院连续审理了多起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件。被告人刘某某、田某某、肖某某等人分别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至三年,缓刑一至三年,并处罚金一千至三千元。
2019年3月至7月,辖区派出所执勤民警陆续发现刘某某(63岁)、田某某(65岁)、肖某某(60岁)等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在自家菜园里种植罂粟,打算日后食用或者药用。经现场询问,几名被告人均知该植物为罂粟。在周围群众见证下,值勤民警立即将罂粟幼苗铲除,经现场清点罂粟苗数量分别为1000至3000株。经鉴定,被铲除的植物幼苗确系罂粟。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田某某、肖某某明知是罂粟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种植,数量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案发后,三名被告人均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分别作出上述判决。(淇滨区法院 宋晓琼 供稿)
法官提醒:
罂粟作为一种毒品原植物,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种植。即使种植罂粟是为了自己食用或者药用,只要数量较大,也要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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