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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风“刮”起交通事故 法院速裁止纷争

近日,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鹿楼法庭运用小额速裁程序判决了一起因大风天气引起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既解决了纠纷,又大大缩短了办案周期。

2021年6月2日,被告郭某驾驶的无牌电动三轮车停放在山城区某医院病房楼前,手刹未拉紧,下午16时左右,该地区出现大风天气。大风造成郭某的电动三轮车出现大幅度移动撞上原告王某停在停车位上的小型机动车,原告机动车因此保险杠及叶子板损坏,花费汽车修理费1500元。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在审理过程中了解到,被告拒绝赔偿的原因是认为事故是天气原因造成的,遂向被告积极进行庭前释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本案中,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被告负全部责任,而被告并未提供相反证据推翻该事故认定书,故应依法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

该案宣判后,承办法官又及时对当事人进行了判后答疑,至此,该案件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山城区法院 尧苗苗  供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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