淇滨区通报多起典型涉疫案例
近期,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在广大商户和居民的全力支持配合下,淇滨区疫情防控工作取得良好成效,但仍有个别商户未按照要求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为进一步营造良好秩序、强化警示教育作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淇滨分局、淇滨区公安分局、淇滨区商务局对场所码申领及使用、查验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戴口罩等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将部分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2022年8月1日—8月8日,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淇滨区某芳地锅鱼饭店、淇滨区某特商行、淇滨区天润嘉城某斌超市、淇滨区桃园社区某勤灌汤包等8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未严格落实查验场所码。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场所码推广实施方案的通知》《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落实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相关措施的决定》有关规定,对以上商户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
案例二:2022年8月2日,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淇滨区某特商行从业人员(闫某)未佩戴口罩。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规定》第七条“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口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
案例三:2022年8月8日,在督导检查中发现淇滨区某隆九州店、某升好又多店、某鹏量贩等6家商超经营单位未严格落实查验场所码,存在场内顾客未佩戴口罩现象。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场所码推广实施方案的通知》《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落实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相关措施的决定》有关规定,对以上商户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
案例四:2022年8月2日,在执法检查中淇滨区某花园酒店未如实登记旅客信息,存在疫情防控风险。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处以200元罚款。
当前,正处于防控工作的关键时期,要时刻绷紧疫情防控这根弦。请广大商户和居民落实戴口罩、扫场所码、核酸检测等防疫规定,切实巩固来之不易的疫情防控成果!
淇滨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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