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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八)
来源:鹤壁新闻网2024-12-12

鹤壁市鑫鑫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鹤壁市鑫鑫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位于鹤壁市淇滨区金山街道刘庄村北。2024年7月19日,市生态环境局淇滨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到该企业检查,经调取河南省机动车环保检测监控平台视频和检测数据发现,鹤壁市鑫鑫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为2辆尾气排放冒黑烟的机动车出具了排放合格的检验报告。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鹤壁市生态环境局对鹤壁市鑫鑫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处以罚款132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160元。(市生态环境局供稿)

责任编辑:樊翠翠审核人:冯丽敏总值班: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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