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被告办理离婚后的当天,被告李某给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2016-04-06 12:19
2015年10月28日晚,王某驾驶一辆机动三轮车从淇县人民医院南门转弯进入医院时,与在院内步行的李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6-04-06 12:18
在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情形下,第三人不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对第三人履行不适当的行为,仍由债务人承担债务不履行的民事责任。此时,赵某与钱某的合同关系消灭,赵某的哥哥与钱某产生了新的合同关系,赵某的哥哥成为合同当事人,故钱某向赵某的哥哥主张还款责任是恰当的。
2016-04-06 12:17
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以单位名义收受回扣款83万余元应定性为单位受贿罪,其中个人秘密占有的22万余元应定性为贪污罪。所以,李某秘密占有单位回扣款的行为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2016-04-06 12:17
综上,从主观故意上来看,张某、张某某利用偶发矛盾,用砖头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使他人受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2016-04-06 12:16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李某、赵某的犯罪动机虽然各不相同,但主观上都有非法占有目的。钥匙是实际控制车辆的重要手段,但被告人张某等隐瞒私自配钥匙的事实,是对被害人王某取得排他性控制权的重要妨害。张某等人盗回抵押车辆,并没有明确、独有的目的指向,只是实现其诈骗目的的犯罪手段,缺乏独立性。
2016-04-06 12:16
理由是:从主观上讲,李某暴力殴打张某,具有直接故意性,并胁迫被害人写假收条以消灭自己所欠的1万元债务,其最终目的是非法占有本属于被害人的1万元人民币。李某通过暴力手段逼迫王某写下欠款收条,相当于是暴力劫取了王某的合法财产,符合抢劫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2016-04-06 12:15
即先前调解过程中,李某与王某在调解书中达成的借款金额7万元不能作为在其后的诉讼过程中对李某不利的证据。本案中王某认为一审、二审均错误,申请再审后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按照法律规定其有权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2016-04-06 12:14
鉴于实践中存在交强险保单中对保险期间有关投保后次日零时生效的规定,使部分投保人在投保后、保单未正式生效前的时段内得不到交强险保障的情况,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9年3月25日下发的《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强调,各公司可在交强险承保工作中采取以下适当...
2016-04-06 12:14
本案中,李某、王某系共同盗窃,盗窃数额为4.一审法院分别判处二人罚金各6万元,合计12万元,已经超过盗窃数额的两倍,属于量刑过重。2万元,一审法院让每个被告人支付6万元的罚金,不仅严重超出了盗窃数额,还有可能使二被告人因无力支付罚金而走上重新犯罪的道路。
2016-04-06 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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