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马某与朋友张某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后两人握手言和并坐下来喝酒。在旁边吃饭的王某见状,悄悄把马某叫到一边,称自己可以帮马某出气,但马某得付帮忙费。马某回绝了王某,称两人是朋友,不用帮忙。没想到王某转身从自己的车里拿了根棒球棒,将张某打翻在地,与王某一起吃饭的崔某等人也纷纷参与进来,追打马某和张某的朋友李某、郑某等人,并将对方打伤。经鉴定,李某与郑某构成轻伤一级。
2017-09-19 17:28
李某以收购粮食为业,偶然得知有一种带遥控器的电子秤后,便以低价购买了一台遥控电子秤。之后李某在粮食收购过程中多次使用该电子秤操控粮食重量,以此赚取非法利益。
2017-09-19 17:23
2015年6月2日,王某雇用被告人黄某的货车购买牛某的猪仔。王某未带银行卡,就事先让家人将18万元现金打入黄某的银行卡用于支付购猪款。购猪款为16万元,黄某应将剩下的2万元还给王某。当天下午5时,王某让黄某支付购猪款8万元,并让黄某把银行卡给牛某,让牛某自行去取剩下的8万元购猪款。黄某为将这8万元据为己有,未将真实的银行卡密码告诉牛某,并在第二天将该卡挂失,将这8万元和本应还给王某的2万元据为己有后失去联系。
2017-09-19 17:13
2012年,李某与妻子苏某因感情不和闹起了离婚。由于苏某坚持不离,双方没能办理离婚手续,便开始分居。2013年,李某认识余某并与其发展成为情人关系,自此之后李某更少回家,偶尔回家一趟也只是看看孩子。李某与余某在淇县县城租房居住,二人于2015年5月生育一子。
2017-09-19 09:47
2016年5月6日上午,刘某、赵某驾驶赵某的轿车从河北省沧州市到我市淇县预谋盗窃。当天晚上11时许,刘某、赵某开车来到一家手机销售店附近,对该店实施盗窃。赵某在车上等候,刘某下车盗窃店内手机55部价值约7.4万元)、现金4000元。二人随后开车回到河北省沧州市,将所盗窃手机中的25部(价值约3.5万元)卖给张某。赵某用卖手机所得赃款及盗窃的现金买了一辆二手轿车,将其余手机藏在自己租住的房屋内。赵某的行为构成 盗窃罪还是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罪?
2017-09-19 09:43
2014年5月至2014年11月,王某先后在淇县西岗镇、庙口镇购买了21户养殖户的生猪,并口头约定先付少部分定金,拉走生猪3天后再付剩余购猪款。然而,王某拉走生猪后不仅没有支付购猪款,还逃往异地。养殖户一直联系不上王某,感到受骗后先后报警。
2017-09-19 09:41
2014年7月,臧某酒后在淇滨区贸易区非礼并殴打他人。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值班民警刘某和4名辅警到达现场处置臧某不法行为时,臧某又对民警刘某等进行殴打,并打伤刘某的左眼,4名辅警也不同程度受伤。案发后,臧某赔偿刘某各项损失共计4万元。
2017-09-19 09:38
2013年7月25日至28日,熊某酒后在淇滨区某小区看到有车辆没按标线停放,就用随身携带的指甲剪将3辆轿车的不同部位划损。经鉴定,熊某的行为造成3名车主直接经济损失共计2100元。
2017-09-19 09:36
2011年7月至12月,沈某未经国家金融主管部门批准,收取40名投资人投资款共计447万余元。其中,2011年10月份之前,盛世公司天津)与投资人签订投资合同的资金共计291万余元。沈某将款汇给盛世公司,盛世公司将资金计算在公司河南区域经理任某名下,沈某收取了筹集该款的佣金。
2017-09-19 09:34
2016年5月,肖某在明知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经廉某介绍,将自家地里种的126棵杨树卖给王某、张某采伐。经鉴定,被采伐树木蓄积约14.7立方米。
2017-09-19 0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