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至2013年,许某在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科和信息中心工作期间,从事辖区福利企业退税调查及初核工作。许某多次实地调查某化工企业时,均发现该企业残疾人上岗率明显不足。但许某没有进一步核实情况,却轻信企业工作人员“部分残疾人请假或调休”的解释,随后在调查报告上签字予以认可,使该企业通过了审核,给国家税收造成了90.8万元的损失。
2017-09-19 09:18
2013年10月,家住淇滨区的张某煮制并销售添加了亚硝酸盐的牛肉。2013年11月27日,公安机关在张某经营的饭店内提取一块牛肉,经鉴定,亚硝酸盐含量为每千克49毫克,超出了国家规定的标准。
2017-09-19 09:15
2013年7月4日,王某在一家足疗店洗脚时,因琐事在电话中与李某发生争执。于是王某打电话纠集十余人,携带钢管等物,准备与李某打架。
2017-09-19 09:07
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家住淇滨区的某公司业务员屈某在催要货款过程中,将收到对方支付的17万元货款中的7万元用于给家人治病。2016年6月,屈某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2017-09-19 09:04
2016年5月底,经协商,赵某伙同隋某、谷某,由赵某冒充淇滨区某小区门面房业主,以准备让陈某装修门面房为由,取得陈某的信任。6月3日上午,赵某、隋某、谷某三人分别扮演不同角色,以购买古画赚取差价的形式,由赵某设局,通过调包占有陈某装有1.5万元现金的提包。
2017-09-18 17:00
2016年2月,王某受人之托,召集朋友前往债务人张某家中要账。其间,王某与张某的儿子、儿媳发生争执,并且不顾张某家人的阻拦,强行进入张某家中。张某的妻子郭某因情绪激动导致冠心病发作入院抢救,于当晚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7-09-18 16:55
2016年2月25日8时许,家住淇滨区的王某来到丈夫李某的单位找其解决家庭纠纷。后因琐事双方发生争执,王某用事先准备好的剔骨刀将李某腹部捅伤。事后,王某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经鉴定,李某腹部之损伤属于重伤二级。
2017-09-18 16:50
2016年3月15日,刘某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称能低价充值Q币。王某看到该信息后通过网络与刘某取得了联系。王某支付200元人民币后,刘某向其发送一个1元QQ红包,并利用该红包的链接,侵入王某所用的支付宝账号,从中转出9700元钱。2016年4月14日,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依法将刘某刑事拘留。
2017-09-18 16:3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 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016-04-06 12:24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三条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2016-04-06 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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